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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你以为你以为的离婚就是你以为的离婚吗
作者:吕邱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7日
中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应当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是不应该受到他人的干涉,其合法的离婚自由权利应当得到保障。然而并不意味着对离婚自由对于离婚是没有限制的,构成离婚必须要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自由,夫妻间发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都应该珍惜夫妻间的感情,就应该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任。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并不是一定就会判决离婚的。?
那么在那些情况下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三) 有赌搏、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过一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认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列举了14种离婚条件: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我国对于离婚制度有明确的约定,只能说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对于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自愿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那么意味着大多数离婚由于一方的不愿意或者子女财产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起诉才能解决。
为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想离婚一方就会变得比较被动,很多人想离婚却因为一次次判决不准离婚而不得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收集好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相关证据,只有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才法院才能判决离婚。
综上,离婚需谨慎,结婚更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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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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